卓玛:
您好,您所投诉的“马尔康食品厂小区私拆墙体噪音扰民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5月11日,市工质食药监局联合公安、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对位于马尔康镇食品厂小区一单元一楼的水泥经营户进行了联合检查。经调查核实,店主廖明福,于2004年3月27日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马尔康拉法基水泥经营部,经营场在马尔康镇马江街89号。廖明福于2018年4月15日与房东阿让初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从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该经营场所用途为商业服务。店主廖明福称在征求房东阿让初同意后,确有在铺面外打通墙体,私自开设小门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各部门职能职责已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公安局:发现该商家确实存在有早上6点上下货扰民的情况,每月不定期有三次,结合公安工作职责对水泥商家提出整改:一是商家要自觉消除生产经营噪音,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二是针对店内电线路杂乱,要求其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三是由交警部门规定其卸货时间必须在19:00至20:00期间,其余时间不允许卸货,有效控制生产噪音。
住建局:经现场查看,现场确实有施工改动痕迹,该部位已施工完毕。据租户反映,该部位由房东自行拆改。经与该户业主电话沟通,了解到该处改动部位原为阳台,后来将栏杆及上部窗户拆除后砌墙并设门洞,改动部位为非承重部位。为消除其它业主顾虑,我局已要求该户业主向其余住户解释说明。
城市管理局:据5月11日上午10时现场调查,该投诉的情况属实。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马尔康县城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任何违反规定之行为。
工质食药局:马尔康拉法基水泥经营部以往一直在马江街89号从事经营活动,于4月27日将经营场所搬至达萨街510号,尚未到工质食药局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廖明福在2018年5月17日前到工质食药局行政审批股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如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变更事项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下一步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监督并督促该经营主体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还小区住户一个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