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办发〔2018〕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
《马尔康市2018年藏区新居实施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马尔康市2018年藏区新居实施方案
为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住房困难农户农房建设为重点,以“改造提升农户居住条件,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深化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为目标,加快建设“人居适宜、民居漂亮、功能完善、村容整洁”的藏区新居,创造安居乐业、和谐幸福的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群众主体,政府主导。藏区新居建设以群众为主体,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让群众参与规划、选址、建设、管理全过程,切实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决策权、政府发挥统筹、组织和协调作用,把好规划关、建设关、质量关。
(二)加强宣传,公开透明。加大宣传力度,让藏区新居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让群众感受民生改善带来的实惠,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规范操作程序,及时公开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客观公正。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全市实际,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整村推进,不落下一户一人。新居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注重基本保障和基本功能。
(四)规划引领,体现特色。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原宅基地的改造户,不得搞“夹皮沟”和“军营式”建筑。藏区新居建设要集中展示农村特色、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民俗特点注意保护农村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补助对象
藏区新居建设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其中:低保户中不包含因政策性原因纳入保障范围,只能是因家庭困难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户;所有补助对象在马尔康城区内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四、申请条件
(一)维修加固,申请户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房屋所处位置无地质灾害或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隐患,但房屋已属C级、D级危房,需维修加固。二是人均住房(主房)面积较小,房屋所处位置无地质灾害或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隐患,需要扩建,原则上人均住房(主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二)原址新建,申请户应达到如下条件:
房屋已属危房,维修加固不能保障居住安全,但房屋所处位置无地质灾害或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隐患,需要原址拆除新建。
五、建设标准
通过实施藏区新居建设后最终应达到如下标准:一是新建、扩建人均住房(主房)面积原则不超过25平方米。二是无C级、D级危房。三是住房周边无地质灾害或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隐患。同时,维修加固户能保证住房安全使用5年以上。四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文件规定“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六、补助标准
(一)维修加固
统一按15000元/每户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必须全部用于房屋维修改造建设中。
(二)原址新建
统一按30000元/每户进行补助。同时,符合贷款条件的藏区新居保障户可自愿向银行申请住房保障资金贷款。
七、操作方式
(一)申请。符合新居建设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优抚金领取证、危房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即一事一议),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和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召集,进行部门联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市发改、住建、财政、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乡(镇)和村“两委”应及时予以协调,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五)建设。倡导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减少建设成本,鼓励在符合规划和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分户建设,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群众自主选择。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要建立乡(镇)、村藏区新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巡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藏区新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六)验收。新居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并会同市发改、市财政、市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表。
(七)挂牌。新居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住建局同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与农户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住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悬挂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制发的“藏区新居建房户,XXXX年”标识牌。(挂牌所产生的费用由市本级财政解决)
(八)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要建立健全藏区新居建设档案,新居建设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新居农户纸质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农户档案表、户主申请书、危房鉴定表、不同改造时期住房的照片、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年度藏区新居建设工程完成后各乡(镇)将农户档案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已竣工),录入网址http://wfgz.mohurd.gov.cn/,用户名:51322901,密码为1234567a。
(九)信息报送。各乡(镇)要及时掌握藏区新居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编印藏区新居建设工作信息,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反映建设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落实“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及时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报市住建局,10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十)发放补助资金。待藏区新居建设项目实地验收合格、档案资料齐全及农户档案管理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后,按照国家补助资金相关发放要求,藏区新居补助资金实行市级报账制。
八、组织保障领导
藏区新居建设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发改、国土、财政、扶贫移民等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藏区新居相关事务的统筹协调。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是藏区新居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乡(镇)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藏区新居建设,协调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住建局要及时与各乡(镇)签订2018年藏区新居建设目标责任书,确保9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